武汉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学生管理行为,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武汉职业技术学院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 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五条 实施学生管理,应当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湖北省教育厅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按照教育部《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文件,毕业前参加体质健康测试;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八条 被学校录取的新生,须按相关要求在规定期限内持录取通知书到学校办理新生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持相关证明向学校招生与就业指导处请假,请假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两周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九条 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 学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应当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 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具体按《武汉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须按学校的有关规定,缴足各项应交费用后,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的,须办理暂缓注册手续。
第二节 学制、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三条学校实行弹性学制,标准学制为3年,学习年限为2-6年。
第十四条 学生须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
第十五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成绩合格获得相应学分。
第十六条 课程的缓考、补考、免修、重修等要求,按《武汉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学生可以申请辅修校内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可以申请跨校辅修专业或者修读课程,也可以根据校际协议交流到其他学校学习,在其他学校选修的课程成绩和学分经教学管理部门审核后予以承认。
第十八条 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创新创业活动,建立创新创业档案、设置创新创业学分。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
第十九条 学校健全学生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管理制度,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经学校认定,予以承认。
第二十条 学校开展学生诚信教育活动,建立学生诚信档案,具体按《武汉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诚信档案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一条 转专业申请条件
(一)确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院检查证明不适合在原专业学习、但能在转入专业学习的;
(二)在拟转入的专业领域取得创新创业突出成绩、确有相关特殊才能的;
(三)以保留入学资格方式参军入伍且愿意退役后继续学习的;
(四)在校期间参军入伍而退役后复学的;
(五)有其他特殊原因的。
第二十二条 转专业的要求
(一)原则上只能入学第一学期结束前2周内提出转专业申请;
(二)每个学生只能申请一次转专业;
(三)属于以下情况之一的不得转专业:
(1)以高职单独招生、技能高考、中外合作办学、五年一贯制、“3+2”分段等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
(2)国家有明确规定或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
第二十三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二十四条 学生转专业、转学的相关程序和要求按《武汉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节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五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在校期间患有疾病,经学校指定的医院诊断,需停课治疗和休养的时间超过六个教学周以上的;
(二)因出国留学、就业、创业、参军等特殊原因的;
(三)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
第二十六条 学生休学时间原则上以学期为单位,一次休学时间不得超过二个学期,在校期间休学次数不得超过两 次。
第二十七条 学生休学期间,学校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八条 因病休学的需持县级以上医院对其恢复健康的诊断证明向学校申请复学,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复查合格后,方可复学。
第五节 留级与退学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留级:
(一)经补考、重修累计5门课程不及格的;
(二)因特殊原因且学生主动申请的。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退学:
(一)本人申请退学,经说服劝阻无效者;
(三)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的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四)根据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患有疾病的或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五)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六)超过两周以上(含两周)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七)符合休学条件但拒不休学的;
(八)超出最长学习年限的。
第三十一条 学生退学按《武汉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节 毕业与结业
第三十二条 学生在规定年限内修满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内容,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
第三十三条 学生提前修满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内容,达到毕业标准,可向学校提出提前毕业申请(学习年限不得低于2年)。
第三十四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内容,但未达到毕业要求的,予以结业。
第三十五条 学生在结业离校后两年内,每年4月可向所在学院提出不合格课程考核申请,考核合格后,凭结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
第三十六条 对退学学生,学校可发给肄业证书或者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七节 学业证书管理
第三十七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
第三十八条 学校按要求进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
第三十九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习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的学生,学校颁发辅修专业证书。
第四十条 学历证书遗失或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四十一条 学校、学生共同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校环境安全、稳定,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四十二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通过校务公开、校领导接待日、学生代表大会、团员代表大会、学生代表提案等方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依章程参与学校管理。
第四十三条 学生应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树立安全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法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学校声誉、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学校发现学生在校内有违纪违法行为或者严重精神疾病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的,可以依法采取或者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
第四十四条 学校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四十五条 学生可以在校内成立、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学校相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并实行登记和年检制度。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学生团体邀请校外组织、人员到校举办讲座等活动,需经学校批准。
第四十六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成长成才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四十七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按《武汉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执行。
第四十八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四十九条 学生应当遵守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不得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不得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
第五十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住宿管理制度。学生应当遵守《武汉职业技术学院学生住宿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不得擅自在校外租房居住。
第四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五十一条 学校对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二条 学校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采取授予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对表现突出的学生,学校推荐参加更高层次的各种评优活动。具体按《武汉职业技术学院先进班集体、先进个人评比办法》等相关规章制度执行。
第五十三条 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本规定以及学校纪律行为的学生,学校给予批评教育,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五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毕业论文、毕业设计、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本规定和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五十五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违纪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五十六条 学校给予学生违纪处分,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学校对学生的违纪处分,应当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五十七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要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学生享有的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第五十八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学生处分一般设置6到12个月期限,到期按学校规定程序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五十九条 处分决定书由学生所在学院在十个工作日内送交学生本人,由学生本人签收,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学生本人拒绝签收处分决定书的,由学院负责送达的工作人员邀请二名以上的教师或学生到场作为见证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把处分决定书留置学生本人宿舍或其他常住地,即视为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保留好邮寄回执作送达证据;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处分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学生违纪处分按《武汉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执行。
第六十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学校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章 学生申诉
第六十一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分管校领导、学工处负责人、学院负责人、保卫处负责人、校办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视申诉案件性质邀请法律专家、医学专家,具体按《武汉职业技术学院学生校内申诉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十二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三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第六十四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第六十五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湖北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七条 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六十八条 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九条 学校对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七十条 本规定经报湖北省教育厅备案后,向全体学生公布。
第七十一条 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原《武汉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第七十二条 本规定由校长办公室负责解释。